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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790号

3790李玉香与张朋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玉香,张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790号原告李玉香,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刘二红,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张朋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香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笑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