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790号原告李玉香,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刘二红,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张朋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香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笑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