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0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维,男;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维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邓维至本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以攀爬、翻窗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300元、戒指3枚、金块1块及价值人民币437元的佳能牌数码相机1部,后将戒指、金块等财物销赃化用。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邓维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相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佳能Gll数码相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邓维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依法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赵宇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