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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981号

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981号

原告: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2231063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渡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375-6。

法定代表人:冯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

原告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8元,由原告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