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30号原告王小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马超,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牛诉被告李宝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牛承担。
审判员 杨东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