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民初730号

原告王小牛诉被告李宝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牛,李宝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30号原告王小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马超,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牛诉被告李宝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牛承担。

审判员  杨东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