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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458号

焦雪伟与曹利民、常雪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雪伟,曹利民,常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焦雪伟。被执行人曹利民。被执行人常雪松。焦雪伟申请曹利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焦雪伟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利民、常雪松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洪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