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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390号

季成功与吴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成功,吴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季成功。被执行人吴彦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成功与被执行人吴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彦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彦国支付申请执行人季成功案款16168元,并由被执行人吴彦国承担申请执行费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彦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3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于案外自行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綦甲林

审 判 员  张爱华

代理

审判员  朱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