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保47-1号
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企业代码X。
法定代表人:齐清学,经理。
被告:侯红丽,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侯红丽的银行存款130832.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侯红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30832.44元。
二、如被告侯红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30832.4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