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27号申请人上海捷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敏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捷盛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敏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敏健制衣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上海捷盛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敏健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后因目前实体经营不景气及拍卖标的的评估价略高于市场价而流拍,因被执行人上海敏健制衣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永华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