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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2015号

(2016)粤0115执2015号广东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路308号美景花苑501房,组织机构代码19038236-0。

法定代表人:刘日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铁辉,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16楼03-02房,组织机构代码69518771-2。

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关于广东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东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256577元的义务,并负担受理费2574元、执行费3787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广东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向郭憬憬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相关银行等多个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据此,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沙区的地下停车库及未办预告登记的房屋5间等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现阶段)、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仍在查找中,故暂未能作扣押变现);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公司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一批(已选定审计单位拟进行审计);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4个;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出境;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沙的房地产项目获批准预售商品房908套,已网签商品房套数907套。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已售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使用,还欠下建筑工程款项等巨额债务。相关权利人陆续向本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统一执行,上述查封、扣押、拍卖、冻结等执行措施均已在另案实施。上述已裁定查封的车库,本院经函询相关职能部门,明确须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才具备依法拍卖变现条件。为此,本院启动执行联动措施,提前与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被执行人迅速办理项目房产初始登记手续(大确权)。据此,被执行人的车库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暂不具备拍卖变现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20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