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志宏,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火,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蒋志宏与被执行人黄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