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晓燕。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齐晓燕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