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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219号

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威,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元二期6号楼细分3层306号房(现办公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1-1805号)被执行人黄鲜元,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住所地扶绥县。本院在执行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鲜元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421执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鲜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鲜元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鲜元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鲜元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1421执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421执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