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2132号原告郭滏阳,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谢海丽,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666号港保苑1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梁昌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滏阳与被告谢海丽、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滏阳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滏阳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0元,由原告郭滏阳负担。
审判长 苏建宇
审判员 李惠珍
审判员 赖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