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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2132号

郭滏阳与谢海丽、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滏阳,谢海丽,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2132号原告郭滏阳,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谢海丽,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666号港保苑1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梁昌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滏阳与被告谢海丽、广西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滏阳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滏阳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0元,由原告郭滏阳负担。

审判长  苏建宇

审判员  李惠珍

审判员  赖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