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588号

卢国军与高存沈、王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国军,高存沈,王秋敏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卢国军,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高存沈,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秋敏,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588号卢国军申请执行高存沈、王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