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405号之一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49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54684A。
法定代表人:邓滨(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9********),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男,公司职工。第三人任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任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某、任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牟登春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