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123号
申请人:魏文玉,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安市。
被
申请人:钟祝伍,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江南路中天豪苑小区7幢1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01134530。
被
申请人:王燕琼,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文玉与被申请人钟祝伍、王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文玉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祝伍、王燕琼所有的价值380,000元的存款或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望江大厦1幢706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钟祝伍、王燕琼的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坐落于望江大厦1幢7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0213**)。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魏文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招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琳璐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