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0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
负责人:陈余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安,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根洪,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展春,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诉被告魏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晔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颖琪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