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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1918号

刁德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德刚,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918号申请人刁德刚,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6584XXXX。负责人刁军良,社长。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9964XXXX。负责人佟建国,村主任。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刁德刚与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刁德刚于2016年3月24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能进一步查找到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刁德刚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刁德刚发现被执行人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建明

代理

审判员  侯洪涛

代理

审判员  崔道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小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