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492号
原告: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世纪大道以南、杭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4278746H(1-1)。
法定代表人:蔡宋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凤跃,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李玲,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北路1098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4767A(1-1)。
负责人:焦宏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凤跃、李玲、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凤跃、李玲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凤跃、李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林园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