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赵秀萍,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