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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775号

赵秀萍与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萍,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赵秀萍,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