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其武。被执行人马永福。被执行人徐春生。被执行人金明儒。被执行人徐春明。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其武、马永福、徐春生、金明儒、徐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其武、马永福、徐春生、金明儒、徐春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被执行人朱其武、马永福、徐春生、金明儒、徐春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其武、马永福、徐春生、金明儒、徐春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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