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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279号

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刘安广,钱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279号申请人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法定代表人蔡荣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力,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俊书,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新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岳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澄常路南(二中北)。法定代表人刘安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工业园新苑三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安广,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钱丽娟,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刘安广、钱丽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生效调解书: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0元、诉讼费13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63840元。此款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206384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除第一项义务之外,被执行人仍需支付本金2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65‰计算);如被执行人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申请人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B1-0-2013第0119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权以被执行人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B1-0-2013第005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刘安广、钱丽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管辖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钱丽娟银行有部分存款,我院予以扣划并拨付了申请人;另我院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刘安广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共计8200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后拨付给了申请人。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新苑三路109号、银花路7号、飞龙路18号房产,但该部分财产有银行抵押。除此外,被执行人常州龙飞关节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刘安广、钱丽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