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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9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徐虎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徐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汉族,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联系方式1397060****。代表人章化萍,行长。被执行人徐虎先,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虎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虎先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徐虎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虎先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长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