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海年,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华斌,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华球,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斌、朱华球34432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鲍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