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647号
原告:麻桂英。
委托代理人:李柳红。
被告:胡丽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桂英与被告胡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桂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杜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