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2民初2647号

麻桂英与胡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麻桂英,胡丽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647号

原告:麻桂英。

委托代理人:李柳红。

被告:胡丽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桂英与被告胡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桂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杜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