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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345号之一

徐白露、李志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白露,李志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白露,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李志凤,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徐白露与被执行人李志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白露执行款253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