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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653号

钱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夏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653号原告钱某。被告夏某甲。

原告钱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储振宇于2016年8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诉称:她与夏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夏某乙。婚后,夏某甲从未履行一个丈夫应有的义务和责任,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钱玩乐,并欠下巨额赌债,由家人予以偿还。夏某甲的性格暴躁、××重,大男子主义严重,且无端怀疑她出轨,甚至认为女儿不是他亲生。为此,夏某甲经常辱骂她,与她发生争吵。夏某甲对她和女儿也从未关心过。2014年底,夏某甲因欠下赌债,债主经常找上门,她被迫回娘家居住。综上,她与夏某甲已分居1年多,常年的争吵、冷漠、怀疑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无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她与夏某甲离婚;女儿夏某乙由她抚养,夏某甲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24000元,至夏某乙18周岁止;案件诉讼费用由夏某甲承担。

被告夏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尚未到离婚的地步。

经审理查明:钱某与夏某甲于2011年底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夏某乙。钱某与夏某甲的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夏某甲对钱某不够关心、参与赌博及无端怀疑钱某有外遇,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4年10月,因经常有人上门向夏某甲催讨所欠赌债,钱某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6月6日,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夏某甲离婚。另查明:夏某甲在庭审中再三表示其对钱某是有感情的,他愿意改掉赌博、××重等缺点,并多关心钱某和女儿。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短信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钱某与夏某甲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夏某甲婚后对钱某关心不够,平时参与赌博,并无端怀疑钱某有外遇,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通过对钱某、夏某甲两人婚姻情况的综合分析,本院确认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在此,本院希望夏某甲遵守承诺,切实改掉赌博恶习,增强自身信心,给予钱某充分信任,多关心钱某和女儿,承担起作为丈夫及父亲应尽的责任和担当。本院同时告诫双方,夫妻在性格、生活理念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分歧或纠纷也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积极沟通,共同努力消除矛盾纠纷。只要双方都采取主动、理智、宽容和体贴的态度,加强沟通和交流,多考虑家庭和孩子,已有的矛盾会得到缓解和消除的。综上,钱某要求与夏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钱某与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钱某已预交),由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储振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