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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执307号

郑毅强、黄东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毅强,黄东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郑毅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东江,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东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东江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郑毅强借款10000元,利息161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02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黄东江银行存款10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