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746号
原告:荣安华。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廖家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双井寺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娄进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荣安华与被告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廖家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荣安华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廖家堰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廖家堰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邬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