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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441号

雷伶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441号原告雷伶,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法定代表人华振强,该分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雷伶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治安处罚一案后,原告雷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静

审 判 员 简  增  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林颂(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