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勇。委托代理人魏树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姝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姝怡。
上诉人刘大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大勇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大勇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大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润涓
审判员张欢欢
代理
审判员 王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