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0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24144358-2。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贾村段96号,组织机构代码77919479-2。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7494535E。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78842G。
法定代表人:葛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3691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以及现场已施工建筑物。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的编号为PZPP201613011990700002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鞍国用(2011)第3007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以此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鞍国用(2011)第3007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36914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国俊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许毅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