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720号
原告:李树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克学,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景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树明诉被告姜克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树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明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宏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