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0号
原告:王生友,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王生清,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常山路化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605(1-1)
法定代表人:王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学亮,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友、王生清诉被告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友、王生清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生友、王生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友、王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生友、王生清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谢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方伟
人民陪审员 尹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