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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20号

王生友、王生清与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生友,王生清,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0号

原告:王生友,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王生清,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常山路化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605(1-1)

法定代表人:王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学亮,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友、王生清诉被告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友、王生清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生友、王生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友、王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生友、王生清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谢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方伟

人民陪审员  尹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