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704号
原告:王浩,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珠海西秀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姚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珠海西秀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少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