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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701号

卫克有与陈明春、陈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卫克有,陈明春,陈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701号

原告:卫克有。

委托代理人:郭树祥,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明春。

被告:陈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克有诉被告锁孝海、定远县启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卫克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克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克有撤回对被告锁孝海、定远县启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克有负担。

审判员  杨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