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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045号

王瑞与卫辉市馨家园敬老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瑞,卫辉市馨家园敬老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045号原告王瑞,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许金柱,男,1960年3月14日,汉族,住卫辉市。(特别授权)被告卫辉市馨家园敬老院。地址:卫辉市孙杏村镇。代表人黄永东,系该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卫辉市馨家园敬老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仲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