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初124号原告李光寿。原告李荣生。原告李其忠。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楼纯彬。委托代理人楼惠英。第三人李其丰。
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其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于2016年8月31日以三原告与第三人李其丰案外调解,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负担。
审 判 长 贾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郑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