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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初124号

李光寿、李荣生等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李其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初124号原告李光寿。原告李荣生。原告李其忠。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楼纯彬。委托代理人楼惠英。第三人李其丰。

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其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于2016年8月31日以三原告与第三人李其丰案外调解,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光寿、李荣生、李其忠负担。

审 判 长  贾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郑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