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250号原告张霞,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蕊,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张霞与被告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霞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霞诉称,被告因做生意于2008年向我借款五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还了三万七千元,剩余一万三千元久拖不还,为此诉请依法处理。被告王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王蕊向原告借款五万元用于做生意,后在原告的催要下于2009年、2003年共计还款三万七千元,剩余一万三千元立下欠条,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此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凭欠条主张权利,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霞款一万三千元及利息(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阳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