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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破申1号

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破申1号

申请人: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羽。

委托代理人:韩戟,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加忠。2016年8月5日,申请人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投资人蔡加忠,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前花工业区金达路45号(第一幢第1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7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6日,申请人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仍不能如期偿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郑 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千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