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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第1429号

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曹历友、张亚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曹历友,张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第1429号

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历友。

被告:张亚丽。

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历友、张亚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自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