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孙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行人孙某某因经济困难,先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000元,剩余4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磊
审判员 潘军华
审判员 赵永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