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442号
原告:徐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忠斌,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华平。徐红波与张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徐红波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红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徐红波负担。
审判员 庄传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