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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恢166号

赵国印与赵国义、王淑艳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印,赵国义,王淑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166号申请人赵国印。被执行人赵国义、王淑艳。本院在执行赵国印与赵国义、王淑艳物权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赵国义、王淑艳在中国建设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赵国义、王淑艳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国义、王淑艳在中国建设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