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694号
原告:贾刚。
被告:孙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刚与被告孙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盛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