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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3694号

贾刚与孙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刚,孙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694号

原告:贾刚。

被告:孙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刚与被告孙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盛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