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荣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朝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荣中与上诉人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荣中与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荣中与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胡荣中撤回上诉;
二、准许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荣中负担2.5元,由重庆市长胜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剑磊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