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424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钱某,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