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刑初806号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80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彝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640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安群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云福路与商城大道交叉口时,与马某驾驶的吉A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吉C4C**挂号“金皖”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60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正,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剩余部分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宁丽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