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廖双军。被执行人湖北森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法定代表人郭沧旸申请执行人廖双军与被执行人湖北森沃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7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廖双军支付34767.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森沃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湖北森沃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7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