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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5575号

王国良与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良,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575号原告王国良,男,194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杜强国。被告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杜强国。

原告王国良诉被告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金煜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国良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怡 来源: